Sunday, May 3, 2009

【权利:1910】 中国精神病治疗学,为何魅影重重?

精神分裂症乃是微观的社会危机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某些人的行动和经验被另一些人所伤害,而由于文化或微观文化(主要是家庭)的原因,首先将这些人界定为“精神病患者“,然后,又根据某种专门的然而又是非常专横的程序手段,通过医学或类似医学专家,将其确定为精神病患者。-------------------------库珀

.精神病认定中的非理性意识

把精神病作为一种打击工具,非独地方政府得心应手,即便寻常巷陌里的夫妻,恶语相向时,往往也不经意骂一句“神经病”,夫妻吵得天昏地暗,女方语言上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不但频率快,而且音量大。男方此时如果固守一种男权传统,就会横眉立目骂一句“神经病”,男权意识不强的,也往往会小声嘟囔或在心里骂上几句。说来惭愧,类似经历,我个人都曾有过。而类似大街上陌生人之间的吵架,“神经病”互骂更是司空见惯。

由此可以看出,神经病的指控本身往往是非理性的,与其说是一种指控,毋宁说是一种诅咒和厌恶,情绪色彩浓厚。如果进一步探讨该问题,就会发现指控者和被指控者地位往往是不对等的,指控者的心理强势是明显的,哪怕他实际上已经理屈词穷,但这不妨碍他的心理优势,这种心理优势既可能是由于地位、财富、知识,也可能是由于性别。

一般来说,这种非理性的指控往往是指控者威权丧失的征兆。在封建社会的家庭,男人的权威是绝对的,女方处于仰人鼻息的从属地位,女方只能低眉顺眼的顺从,哪里会有激烈冲突,同样,一个没有任何松动的极权社会,权力能够宰制一切而无需掂量群众的感受,群众自觉地匍匐于权力之下,这时候呈现为一种畏惧的沉默,权力阶层根本不需要恫吓,更不需要狡辩,甚至都不再需要计谋,它高高在上、睥睨芸芸众生,在一种没有任何威胁的超然情境下,权力阶层还会时不时放下身段,对底层使以怜悯和施舍,此所谓仁政。

现时代,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形成,民众对地方政府高度不信任,政府权威不再,它已经丧失了从前优游的从容心态,民众的维权意识正在动摇他们的绝对权力和既得利益,他们执政的道义合法性已经倾覆,民众和地方政府处于持续的对抗状态,民众成为当权者的敌人,于是仁者面孔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歪曲、诬蔑、恐吓、阴谋、暴力,是一种穷途末路的反噬。几十年的制度理性的建构,不再需要权力露出狰狞的一面,而是将压制和欺凌分解在各个具体的步骤之中,因之越来越技术化和功能化,越来越隐蔽,精神病医院和专家的存在本身即是这个制度功能的一部分,因此,从这层意义而言,孙东东以一个专家的面目跳出来大放厥词便不难理解了,他也许是一种试探,一种警告,潜藏很深的恶意,当然孙东东也许没有得到上层的授权,而是自作主张,这更让人觉得悲哀和绝望,一个制度的某个功能或器官一旦建构起来,便独自衍生和扩张,在利益的驱使之下,肆意侵犯人的权利,突破个人消极自由的边界,并且这个侵犯的主体往往是下意识的,他们侵犯了公民合法的权益而浑然不知,他们认为这是“科学”,甚至可能认为他们自己是国家或集体利益的捍卫者和清道夫。比如中国的城管,面对小商小贩们的憎恶和仇视,也是满肚子苦水,支持他们长期暴力执法的心理基础不外乎我是为了城市的公共利益,我们是听领导的,我们就是工兵、是清道夫,是有功之臣。

这就出现了一种异常吊诡的现象,孙东东们的言论本质上是非理性的,而他们自己恰恰认为是秉持了科学理性。

.精神异常的性格因素

福柯在其博士论文答辩时,曾骄傲的说,“若要谈论疯狂,必须具有诗人的才华”,从经验上看,孙东东眼里的那些老上访户,不但心智是正常的,而且他们的执著和勇气是我们这个犬儒族群的宝贵精神财富,面对合法权益被侵害,面对人权被粗暴的侵犯,他们没有像绝大多数人一样默默忍受、苟且偷生,尽管他们之中的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生存环境特别恶劣,尽管他们不可能像学者一样看透上访之路是一条八卦迷宫,让你来回兜圈子,空耗血汗与年华,可在一个穷尽了公力救济而无果的情景下,一个人受了莫大的委屈,而这个人又是执著而勇敢的人,除了上访一途还有什么?

经验告诉我们,这些有点偏执的“上访者”在尝尽冷暖炎凉之后,在经历过权力不停的打压之后,对所谓“青天”的期望逐渐灰灭,对权力上层的恭顺姿态逐渐减弱,权利意识越来越浓,正在成长为新时代的维权公民。

也许他们说起苦难依旧喋喋不休让人厌烦,也许他们越来越执拗和偏激,可谁能否认正是他们前赴后继飞蛾投火般的牺牲,引起舆论的聚焦和关注,正在为互联网提供一个个爆炸性话题,而这些无形中扩展了言论禁区和自由的边界。

事实上,精神病所涵盖的偏执、抑郁、精神分裂、甚至疯狂都属于精神正常的范畴,属于人类生活的正常现象,偏执往往是执著的同义语,古往今来能成就一番事业的,性格中往往有偏执的因子,而抑郁、精神分裂甚至疯狂往往是思想高远、感怀忧时、愤世嫉俗、嫉恶如仇的表现。

拉康在为疯狂辩护的时候敏锐地指出:“疯狂绝不是对自由的侮辱,而是自由最忠实地伙伴,它像影子一样随着自由运动”,“假设没有疯狂,我们不仅不能理解人,而且,如果人的身上没有疯狂作为自由的一个界限而引导的话,那么人就不成为人”。

所以,精神病医生眼里的精神病人,只是被精神病医生定义的异数,只是被人为区分的异数,而这种定义和区分正是“文明”的特点,所以福柯说,精神病是一种文明的病症。

.精神异常的社会学基础

当福柯指出精神病是一种文明的病症时,他是想表明精神病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社会越发展,个体越显得无足轻重,越来越成为机器的附庸,或者是某道工序的一个环节,而这样的一种可以随意被置换的身份会让人焦躁不安,同时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彼此之间的工作差异会让人变得疏离而难于交流,长期的不安孤独和沉默无疑会诱发精神疾患。

副柯作为西方后现代哲学的重要人物,其对西方文化制度的批判和质疑无疑是敏锐的,但西方发展到现在,普遍完成了民主和宪政制度的转型,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社会对精神疾患越来越持一种宽容、理性的态度,即便那些需要强制收治的严重精神病人,也已经通过立法严格收治程序,避免对其人权的践踏。

而对于我们来说,谈论机器附庸,工作差异都还显得过于奢侈,我们中国的精神疾患更多源于权力的扩张和权利的被侵害。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人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不再麻木,价值正在重构,而权力却依旧野蛮,制度转型几乎停滞。城市化的进程伴随着强制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革伴随着下岗失业,而城市流民面对城管的驱逐和暴力、、、,在这种情形下,人首先感受到了疼痛,于是要么沉默要么抗争,沉默的人暗自饮泣,郁积着怨恨,时间长了就会偏执,而抗争的人却没有有效的公力救济的手段,于是开始上访,而上访只是起到一个泄气阀的作用,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所以上访的人也会变得偏执和执拗,内心也充满怨恨。这些都容易诱发精神疾患,甚至都属于所谓“精神病”的症状----之所以说“所谓”,乃是因为精神病的概念是由权力来定义的,其本质是社会学概念而非病理学概念。

当我们谈论精神病时,我们是在精神病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话语体系下谈论,按照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以精神病概念为出发点建构的一种精神病医疗体制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它是医学的但更是权力的。通过精神病定义,人的身份被区分被甄别,然后必然伴随着歧视和排异;而一整套精神病医疗体制的建立,则是为了惩戒为了威吓甚至为了清洗。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正直的维权者、执著的上访者首先被精神病医生划分为精神病人,接下来医疗机构、公权力相互支持,那些被诊断为精神病的个体,有的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他们的行动和经验开始遭到伤害,权利遭到践踏,而他们的声音成为胡言乱语和疯言疯语被人忽略,没有人相信他们,他们无可逃避陷入惶恐、沉默、抑郁、烦躁之中,而这反过来进一步印证他们就是“精神病人”,这是一个充满黑色幽默的圈套。

.精神病治疗是如何阻止了司法救济权利的实现?

一个人有精神疾患很正常,但一个人轻易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就很可怕,而更为可怕的是,一旦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非但人格尊严被剥夺,甚至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证,随时处于“被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危险中,而最为可怕的是,你精神遭到摧残、肉体遭到拘禁,甚至“被意外”伤害和死亡,你却得不到司法救济。

当然最最可怕的是,在中国,这一切都是事实。

一个人被送入精神病院,他可能成了另外一个人,而那个人或存在或者根本不存在,这是一种身份的丧失,对于关心他的人,他蒸发了,被失踪了。这是诉权实现的一种障碍。

一个人被送入精神病院,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面,精神病院不予准许,律师得不到授权,法院不予受理。这是诉权实现的另一种障碍。

一个人被送入精神病院,他聘请了律师,偷偷摸摸终于和律师接上头,出具授权委托书,法院以精神病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授权无效为由,不予立案。这是诉权实现的又一种障碍。

一个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历尽千难万险,终于化险为夷,成功飞跃疯人院,起诉精神病院和侵权相对人,法院立案受理,审判结果: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这是诉权实现的最常见的障碍。

还有没有其它障碍?答案是肯定的。总之,非常荒诞非常离奇又司空见惯。精神病院成了阴谋、迫害、杀人的黑暗渊薮,成了光天化日之下无法被司法救济的黑洞。

从法律角度看,除了第一种构成真正的障碍外,其它原本都不应该成为问题。一个人要求会见律师或授权委托律师都是其固有的权利,除非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一个人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司法鉴定而非医学鉴定的问题。未经司法鉴定,年满18岁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法院以精神病医生的诊断结论作为司法鉴定的结果,违反了程序法,剥夺了受害人的诉权,无疑是错误的。而至于说到精神病院的侵权证据,无疑举证责任应该倒置,由精神病院自证清白,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精神病院是否尽到了足够谨慎注意义务?精神病院是应该对精神病人负责还是对送的人负责?在收治后有没有及时调查核实?精神病人有没有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包括会见律师的权利,包括申请出院的权利?

精神病院违法的地方如此之多,是否应该为其违法侵权承担责任?

答案显而易见,但夜正黑!于是说出真相都是一种罪过!

 

                                                     冷锋

                                                        草于0952

本文主要参考:

高宣扬著《福柯的生存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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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镝牢囚取次过,依然不废我弦歌
死犹未肯输心去,贫亦岂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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