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7, 2009

【权利:2094】 Re: 司法部对本人提出的劳教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

请问什么叫有瑕疵?
以前有省检察院纪检处答复我关于警察没有搜查证冯民宅、抢走电脑等行为是执法中过程有瑕疵,我说非法搜查罪要判三年刑,警察犯此罪从重判处,他顾左右而言他。

2009/6/6 梁不正 <okokyea@gmail.com>

本人于2009514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交了一份《关于劳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0964上午1040左右,申请人致电司法部办公厅询问514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况,办公厅工作人员称,已用邮件向申请人发出答复函。

 

今天已接到司法部办公厅的答复,内容如下:  

 

谢燕益:

你致司法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全国劳教场所、劳教人员数、劳教人员的待遇已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发布。

二、              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              劳教人员分类统计数字属于国家秘密,而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你所申请的统计项目。

四、              其余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印章

                                       00九年六月三日

 

对照以上司法部答复内容,申请人首先登陆司法部官方网站:http://www.moj.gov.cn/,的确发现在劳动教养栏目下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更新,其中包括《中国劳动教养工作简介》、《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务公开内容》、《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共计10项文件,另外其他栏目如工作动态、现场采风、专题主要涉及一些政治宣传方面的内容。

对于司法部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公民申请事项给予相应答复,申请人予以肯定。尽管这一答复在程序上和内容上或存有一定瑕疵,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比较良好的开端,它是政府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具体表现,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而且这一开端能够使公事诉诸于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了可能。申请人会认真、分析研读该项答复所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不排除提出进一步诉求的可能,以为依法治国、推进人权事业尽一份力!

欢迎各界朋友继续支持关注该项法律行动的后续发展,如有任何意见及建议欢迎惠赐!

 本人联系方式: E-mail:okokyea@gmail.comokokyea@163.com;电话:010—69085033 13121117524

附件中是司法部答复函的扫描件!  
 
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

申 请 人   谢燕益

联系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檀洲大厦301

联系电话   0106908503313121117524

      101500

申请公开事项:

1、在司法部网站公布我国现有多少家劳教所、现有多少被羁押的劳教公民、劳教系统有多少名干警、一年国家财政支出情况;

2、在司法部网站公布近五年以来,有多少被劳教公民不服劳教决定曾提出过申诉(包括复议、起诉、投诉、申诉、控告等等)、被劳教公民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况如何比如: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

3、在司法部网站公布近五年来,被劳教公民主要包括哪些群体各占有多大比例?比如:一、上访者所占比例及其人数;二、宗教信仰者所占比例及人数;三、寻衅滋事等所谓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被劳教者所占比例及其人数。四、异议人士、“因言获罪”、右派等所占比例及人数;

4、在司法部网站公布目前被劳教人员待遇如何?如:是否强制劳动、遭受过殴打、折磨等人身伤害者人数以及被劳教公民非正常死亡人数。

事实和理由:

    一、 申请此项信息公开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2009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载明了: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其中第(五)项知情权部分包含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与此同时,执政党也在其17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为何提出此项信息公开请求。

一直以来,劳教制度备受争议,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这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不经任何法定程序、公开程序不经审判即可决定剥夺人身自由、执行过程不公开并且通常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制度,它的长期存在使每一位公民的人身权利随时受到威胁让人不寒而栗,尽管申请人目前并未遭到劳教所害但却始终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要有一个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如果劳教制度仍旧存续下去,以下我国在法治、人权方面的种种开拓与努力都将成为空谈: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胡锦涛总书记代表执政党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大会上提出了“不折腾”,众所周知劳教制度是我国反右特殊历史时期“折腾”出来的非法产物,而今不折腾日益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20094中国政府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其导言中载明: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本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在其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第(一)项人身权利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对造成非法拘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三、提出并解决上述请求所关涉之问题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决策者、执法者以及公民的意义。

     由以上第一、申请此项信息公开的依据;第二、为何提出此项信息公开请求可知:劳教制度与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执政党政策的内容及精神相悖而行。司法部依法向申请人及社会公开上述申请事项,履行其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义务又可以用事实说话,向决策者及社会各界提供劳教制度存、废争议所需的重要事实信息。不谋一事者不足谋全局,劳教制度及其实施现状涉及人民切身利益事关公民生命、自由之至高权利,善政、恶政泾渭分明。一个政府越依赖于法治就越可树立其合法性及权威越轻视法治其合法性及权威则当然受到质疑。面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阶级分裂、阶级矛盾日益加剧,法治是一个社会解决自身矛盾和解共生、非暴力、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而少数官僚权贵不愿受法律约束任意用劳教等非正义、非法治手段管制人民终将酿成民怨沸腾政权瓦解的恶果,当此之时,全社会应站在一道,支持政府继续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依法对待被劳教公民为尽快恢复所有被劳教公民的人身自由、给予公正待遇而不懈努力,从而使包括被劳教公民在内的更多公民成为促进社会和解、和谐、有序的积极力量,为最终建立法治社会实现长治久安作出历史贡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请人:谢燕益

                                       2009-05-14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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